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决策程序和方法,根据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会议主要包括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和秘书长例会。会议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应有超过2/3理事出席,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在理事长不能出席的特殊情况下,经其同意,可由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或经1/3以上理事书面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的理事,在理事长不能召集时,可共同推选召集人。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策基金会的重要事项,对理事会负责,并将决策情况在下一次理事会召开时汇报。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可由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提请,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
第五条 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落实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秘书长例会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上述会议如需要邀请其他人员列席,列席者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各项会议的会务工作,并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落实上述会议决议、督导反馈。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理事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特邀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检查总结理事会决议事项落实情况;
(二)研究资金的募捐、管理、使用和投资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三)议定需要提请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审议理事、特邀理事的增补、罢免事宜。
(五)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十条 秘书长例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落实并跟进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基金会日常办公事宜;
(三)其他需要落实的决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所有理事及监事;临时召开特别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理事有权对会议议程、内容提出意见建议。但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书面提出。
第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的议题可由召集人提出,或秘书长提议。
第十三条 秘书长例会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或办公室负责人提议。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要严守保密制度。议题中如有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或涉及直系亲属等情况,相关人员须回避。
第四章 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须完整、详实、规范,准确反映会议结论和发言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整理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秘书长例会的会议记录。理事会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2019年11月28日第一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