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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内容,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向北京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报告的事项:

  (一)基金会登记和备案事项的变更,基金会注销;

  (二)制定、修改章程;

  (三)理事、监事的产生和罢免及秘书长变更;

  (四)理事会换届;

  (五)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年检报告;

  (七)涉外活动;

  (八)重大慈善活动;

  (九)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

  (一)第二条规定的全部事项均须理事会通过后上报;

  (二)秘书长工作报告;

  (三)聘任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内部管理制度制定;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一次性超过50万的重大业务活动,包括: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重大慈善项目立项等;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向主要捐赠人报告的事项:

  (一)理事、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应自下而上,逐级报告。

  第六条 重大事项可采取印发纸制材料、电子邮件、办公群通知等形式报告,相关材料必须留档备查。

  第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规和政策有冲突时,按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0年4月30日第一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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