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内容,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向北京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报告的事项:
(一)基金会登记和备案事项的变更,基金会注销;
(二)制定、修改章程;
(三)理事、监事的产生和罢免及秘书长变更;
(四)理事会换届;
(五)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年检报告;
(七)涉外活动;
(八)重大慈善活动;
(九)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
(一)第二条规定的全部事项均须理事会通过后上报;
(二)秘书长工作报告;
(三)聘任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内部管理制度制定;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一次性超过50万的重大业务活动,包括: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重大慈善项目立项等;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向主要捐赠人报告的事项:
(一)理事、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应自下而上,逐级报告。
第六条 重大事项可采取印发纸制材料、电子邮件、办公群通知等形式报告,相关材料必须留档备查。
第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规和政策有冲突时,按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0年4月30日第一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