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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捐赠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和资助管理,提高资助执行效果和管理透明度,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章程》《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管理中国农业科学院及下属单位接受到的各项社会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资助项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资助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资助活动提出建议。理事长任主任。秘书处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管。

  第五条 资助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守捐赠协议,充分表达捐赠人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六条 接受捐赠必须遵循合法、自愿、专款(物)专用原则。

  第七条 社会捐赠的款物可设立的基金包括:人才奖励基金、成果奖励基金、设施改善基金、学科建设基金、国际交流基金、世界农业奖基金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及研究所委托设立的其他基金。

  第八条 捐赠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接受限定性捐赠应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接受非限定性捐赠应由财务部门定期汇总向秘书长报告。

  第九条 接受现金捐赠的办理流程:

  (一)直接捐赠给基金会的现金,一般经秘书长同意,签订捐赠协议,开具捐赠票据。

  (二)院属单位或个人委托基金会接受的社会捐赠,应按如下流程办理:

  1、委托方向秘书处提出意向,报理事长核准。

  2、基金会与委托方、捐赠者共同协商捐赠金额、资金用途和资助对象等内容,并按基金会规范格式签订捐赠协议,开具捐赠票据。

  3、捐赠资金到账后,受助人填写立项审批表,基金会按捐赠协议监督资助项目的执行,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十条 接受非限定性实物捐赠时,基金会负责账务管理,受助人负责实物管理。接受限定性实物捐赠时,根据捐赠协议执行。

   

  第三章 设立项目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分为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

  限定性项目,是指基金会根据捐赠人意愿,使用限定性捐赠所设立的项目。

  非限定性项目,是指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使用非限定性捐赠所设立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的设立原则由理事会决定。具体项目的设立由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设立须填报《立项审批表》,由理事长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的类型及申请、评审程序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基金会应与受助人签订“资助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基金使用形式。留本基金,指本金不动,每年用利息资助相关项目开展;非留本基金,指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物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责任制。每个项目确定一名负责人,根据《立项审批表》起草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由秘书长核准。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预算制。基金会财务部门对项目单设科目、专款管理。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进行监管。项目负责人定期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

  第二十条 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向基金会提交书面请示,基金会批准后,才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中止时,基金会须停止拨付项目剩余资助经费。如因受助人过失导致项目中止,受助人应该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该受助人不得再继续负责此项目。

   

  第五章 项目总结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对项目执行效果和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评价。

   

  第六章 鸣谢

  第二十四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者,均应给予表彰,颁发捐赠纪念证书、捐赠证明、宣传报道捐赠善举等。

  第二十五条 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根据捐赠者意愿,命名其捐赠的基金或冠名其设立的奖项、建设的永久性工程设施或建筑物等。

  第二十六条 对提供捐赠的团体、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所规章制度准许范围内,可优先享用科研、教学等资源,优先享有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

  1.个人捐赠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的,授予“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荣誉爱心人士”称号;

  2.个人捐赠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授予“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荣誉理事”称号;

  3.个人捐赠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授予“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终身荣誉理事”称号,并征求捐赠人的意愿担任本基金会理事;

  4.法人捐赠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授予“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荣誉爱心法人(企业)”称号;

  5.法人捐赠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授予“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荣誉理事单位”称号;

  6.法人捐赠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的,授予“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终身荣誉理事单位”称号,并征求捐赠方的意愿由其法人代表担任本基金会理事;

  7.个人或法人捐赠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的,指定某项基金项目(非基础设施建设类),则该基金项目以捐赠人姓名或法人字号命名;

  8.个人或法人全额捐赠指定中国农科院某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该建设项目可以捐赠人姓名或法人字号命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0年4月30日第一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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