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English
微信公众号
MENU
当前位置: 首页» 关于我们» 管理办法

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会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主要内容是:接受慈善捐赠、组织会计核算、执行会计监督、落实投资决策。

  第三条 理事会负责审定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决定财务工作重大事项。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由秘书长负责,财务人员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财务局选派。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设账、核算。执行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建立相互制约权责机制。按照相关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由中国农业科学院院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履行监交程序。

  第七条 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须接受审计。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收入确定原则按相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于匿名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财务部门应定期汇总分析向秘书长汇报,至少每月1次。对非限定用途捐款中组织捐款单笔超过500万元(含)、个人捐款单笔超过50万元(含)的,应单设项目核算。

  第十条 对于限定性捐赠收入,要根据捐赠协议,单设项目核算。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管理,各部门不得隐瞒、截留各项收入,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资金要严格按照业务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每年管理费用,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各年具体标准《参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由受助人直接运作的项目,财务部负责在签订资助协议前审核协议中的“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等财务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基金会办公、差旅、会议、培训、市内交通、劳务、咨询等费用的支出标准和报销要求参照中国农业科学院院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筹资费用一般不超过获得捐赠资产的价值。

  第十七条 支出凭证要合法合规。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所有报销都要执行审批流程,逐级签报,权限如下:

  (1)报销凭证由经办人填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2)≤10万元的报销,由秘书长签批;

  (3)10-50万元的报销,由理事长签批;

  (4)≥50万元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需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后,由理事长签批。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活动,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条 开展投资活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设立“投资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投资活动提出建议。理事长任主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投资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授权运作。

  (一)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由秘书长根据资金实时情况,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

  (二)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由理事长办公会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决定。

  (三)股权投资、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非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提取10%投资风险准备金,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或用在公益事业上,但不得用于内部奖酬分配。

  留本基金的资金运作活动,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执行,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参照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持有的,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实物管理。财务部门负责账务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实际年度预算管理。各部门采购计划汇总后,经秘书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各使用部门按计划登记领用。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转让、报废、报损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一)闲置的;

  (二)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三)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

  (四)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

  固定资产处置需报秘书长批准,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单。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借。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出借、维修、退还等,都要经办公室审核,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依法公开各类财务信息,接受、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依法保障监事、捐赠人行使各项法定权利,对于监事和捐赠人的查询,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0年4月30日第一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