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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基金会运作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公示的活动。

  第三条 所有信息应经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批准后公开,由秘书长签发。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便于查询和复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二)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三)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年度工作报告的公开:

  (一)理事会负责审议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办公室负责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北京市民政局提供经过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北京市民政局检查。

  (二)北京市民政局审查通过后30日内,办公室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北京市民政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三)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七条 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的公开:

  (一)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办公室要公开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的程序。评审结束后,要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项目完成后,要公布有关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二)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并在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第八条 募捐的公开:

  (一)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指定媒体和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情况。

  第九条 公开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要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在结束后要进行全面公示。

  第十条 信息公开所使用的媒体,包括: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http://cishan.chinanpo.gov.cn)和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内容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平台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办公室要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并报秘书长审核,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作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十三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十四条 办公室要将信息公开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农业农村局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相关人员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0年4月30日第一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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