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English
微信公众号
MENU
当前位置: 首页» 关于我们» 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员管理,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基金会人员管理。

   

  第二章 人员招聘

  第四条 招聘人员须坚持按需聘用、德才兼备、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招聘程序:

  (一)拟定用人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初步审核应聘资料和相关证件;

  (四)组成笔试、面试;

  (五)确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招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

  (五)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从业资格、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聘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首次聘用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才可正式聘用。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职务、薪酬或者服务地点。

  第九条 员工要严格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

  第十条 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位任免、薪酬调整、续聘解聘的依据。考核由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结果经秘书长批准后生效并作为奖惩依据。

  (一)试用期考核,应在试用期满后一周内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可聘用、不可聘用。可聘用者,正式聘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可聘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年度考核,应在每年12月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及称职者,可续聘、晋升,不称职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三)聘期考核,应在劳动合同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及称职者,可续聘,不称职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秘书长可根据员工考核结果进行职务晋升。晋升应坚持按需晋升、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员工在不同部门调岗,首先要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意见,经办公室协调,开具调动通知单,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奉调员工接到通知后,应于一周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交接内容包括:已办事项的资料、未办未了事项、使用的财物等。

  第十四条 员工申请辞职,应办理交接手续,退还相关资产、办公用品、材料等,并报秘书长批准。

  第十五条 员工办完交接手续后,才可办理离职手续,并报秘书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视为旷工。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在员工离职手续办完后,才可结算其离职工资。离职手续不全的,不予结算。

  第十七条 员工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员工因涉嫌触犯法律法规接受调查期间,应责令其停职,但经侦查确定无罪的,可予复职。

  第十九条 员工与基金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再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解决。

   

  第四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条 聘用员工的薪酬体系及各项福利,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参照中国农业科学院院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执行试用期薪酬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薪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 聘用员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五章 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解除

  (一)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填写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办公室,由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离岗;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基金会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在基金会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基金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后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二)劳动者患职责病、工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基金会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三)基金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员工。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基金会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员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0年4月30日第一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