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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内部请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请示内容,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分级管理。一般应逐级请示,得到批示后执行。特殊情况需越级请示的,须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备。

  第三条 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请示的事项,经办部门要充分调研,并提出可供决策的明确意见建议。

  第四条 请示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请示件的格式、呈报对象、请示内容、文字等进行审核,并统一编号后报相关负责领导。领导批阅后,办公室送还经办部门。事项完成后,相关资料交办公室归档。

  特殊情况通过电子方式请示领导的,将领导表态的内容截图或照片作为落实工作和资料归档依据。

  第五条 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夹带与主题无关内容,不得多头请示。

  第六条 本制度经2020年4月30日第一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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