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理事长人名章。
第三条 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理事长人名章由出纳保管。
管理人员离岗时,可委托专人代管,财务专用章和理事长人名章不得由同一人代管。
第四条 公章、合同专用章使用前,用印人必须登记报秘书长批准,印章管理人员检查审批手续齐全后,才可用印。秘书长不能立即签批的,用印人须远程请示,并将同意用印的证明材料交印章管理人员查验后才可用印,用印后须及时补全手续。
第五条 财务专用章、理事长人名章的使用按照《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借出使用。确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须登记报秘书长批准后,由印章保管部门和使用部门至少2人共同携带使用。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用印并向领导汇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经秘书长批准或与基金会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二)非本基金会人员用印;
(三)空白纸,空白文件、协议、证书等。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20年4月30日第一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