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书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证书包括: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认定证书、开户许可证书。
第三条 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认定证书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开户许可证书由财务部门保管。
第四条 使用证书复印件并需盖章的,要填写登记表,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各项证书的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确须带出使用的,须经秘书长批准后,由证书保管部门和使用部门至少2人携带使用。
第六条 证书管理和使用人员禁止私自复印证书。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经2020年4月30日第一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