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基金会档案包括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和项目档案。办公室负责文书档案的整理归档,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归档,项目部门负责项目档案的整理归档。
第四条 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及时整理档案,按年度移交办公室统一保管,不得毁损、散失和泄密。基金会档案由中国农业科学院档案保管部门保存。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根据业务规律和特点收集相关资料,保证资料完整(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并及时归档。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六条 文书档案应长期保存,归档范围包括:
1、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
2、基金会上报的各类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及批复;
3、理事会等会议文件、纪要、记录、决定、讲话等;
4、规章制度、信息公开材料等;
5、人事档案、工资等;
6、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七条 会计档案应永久保存,归档范围包括:
1、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2、预算、决算报表、年度统计报表;
3、年检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其它财务报告;
4、专项基金、捐赠情况统计表等统计报表;
5、投资计划、投资建议等;
6、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
7、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八条 项目档案应长期保存,归档范围包括:
1、与基金会洽商捐赠事项的往来信函、信件;
2、与基金会签订的合同、捐赠协议书、捐赠意向书等;
3、立项审批表、实施方案、完成材料、评估材料等;
4、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三章 立卷要求
第九条 办公室要根据要求建立档案目录,各部门要按业务分类整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
第十条 立卷人要保证卷内资料的完整、有效和有机联系。财务档案要执行财务相关制度。其他业务档案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等。
第十一条 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其他文件材料按顺序,依次编写页号。
第十二条 档案装订应采用线绳左侧穿孔装订法,做到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 档案借阅、移交和销毁
第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四条 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需提交档案借阅申请,由秘书长审批。
第十五条 档案借阅者要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第十六条 档案移交和销毁都要填写清册,认真履行移交、销毁手续。移交、销毁档案由秘书长审批,办公室专人监交、监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0年4月30日第一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