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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基金会涉外活动管理的通知

  《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基金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国际民间交往,在接受境外公益性捐赠和资助、开展涉外友好交往与合作等方面取得很好的成效,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有益的推动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会涉外活动的管理,使基金会的涉外活动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对外交流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首都稳定,树立我市基金会的良好形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基金会涉外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既要坚持正常的涉外交往与合作,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和资助,又要坚决抵制和防范对我渗透和破坏,特别是对于有附加政治条件或其他额外条件的捐赠和资助,一定要提高警惕,辨别真伪,坚持原则。

  二、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凡重要涉外活动,如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活动、组织较大规模的会议、出境交流、访问等活动,都要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外事部门审批后进行。

  三、坚持涉外活动报告制度。凡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资助,或者其他国际合作与交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各基金会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对外交流人才的培养,按照干部“四化”标准配备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加快与国际接轨步伐,在我市公益事业中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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